聊城律师由闫律师承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联系站长
 
 位置: 聊城律师 >> 刑辩专栏 >> 罪名详解 >> 正文 当前没有通告!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处罚   3星级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处罚
[ 作者:闫光瑜     来源:聊城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0     文章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没有任何文章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没有任何文章
  •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