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律师由闫律师承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联系站长
 
 位置: 聊城律师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 >> 正文 当前没有通告!
  如何打医疗官司?   3星级
如何打医疗官司?
如何打医疗官司?
[ 作者:Admin     来源:聊城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文章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称“证据规则”,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作出新的规定,即所谓“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为许多被医疗官司所困的患者带来了希望,但有人以为自己可以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义务,可以随便打医疗官司,甚至有的当事人还准备就十年前发生的医疗行为提起诉讼,这实在是一个误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除了司法解释中所明列的五项特殊侵权责任(不包括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规定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之外,如原告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所以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应当自已负举证责任,就是说当事人要自已提供证据来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自2002年4月1日起,这一证据规则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此规定的结果是,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对此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根据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在新的证据规则和条例实施后,如何打医疗官司,本文将在下述内容中举一具体的实例,从程序上作出说明。
  
案情介绍: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某村的农民赵某(男,54岁)于2001年8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医院胸外科治疗。患者胸片及CT片显示其右上叶巨块型肿物侵及右肺肺动脉干远端,纤维支气管镜检显示的右上叶前段新生物病理活检为低分化鳞癌。8月9日患者接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12日12时15分即术后72小时,患者因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赵某的家属认为赵某的死亡太突然,而且是因为手术中输血不及时造成的,想向医院要求赔偿,医院方自己出具了一份“关于赵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赔偿”的证明文件,对赵某家属的要求置之不理。经多次协商未果,赵某的家属决定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但苦于不知如何开始程序,于是找到了医学律师。医学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赵某的家属提供了咨询服务。
  
  一、本案是否可诉?
  
  1、 诉讼时效
  
  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属于人身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作出相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赵某的家属最晚可在2002年8月11日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2、 实体问题
  
  要从整个医疗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来分析。首先,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有无过失,其次,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有过失,该过失是否是导致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通过阅读赵某的病历、术前术后活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书等现有书面资料,并仔细向赵某的家属了解手术当天的发生的情况,经分析,医学律师认为医院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是导致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两个理由:一、院方在手术中造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从技术上未能有效防范医疗风险;二、院方在这次手术中的术前准备不足,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癌肿已侵及肺动脉,手术方案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而作为胸外科的大夫应当也能够预见到手术中可能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但术前只配了600毫升血,以致术中出现大出血(胸腔内有积血3000毫升)时,才重新进行配血,而检验室的大夫正在午息,耽搁了为患者输血的时间,所以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功能衰竭。即:医院有过失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了赵某的死亡,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因此,本案可诉。
  
  二、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前。因医疗行为造成侵权的损害赔偿以经济补偿为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由于本条规定不尽详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确定具体数额,本案中赵某的家属应向法院提起请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依〈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赵某的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赵某本人及其入院以来的情况:赵某本人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其妻52岁,原在家务农,1992年时因病落下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一直依*赵某;其子26岁,已组成家庭独立生活。赵某入院时缴纳了押金7000元,术后三天一直昏迷,只吸食了医院开的营养汁,没有其他进食,其儿子和儿媳(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全天陪护。赵某的家离医院很近,来回需交通费,陪护人员也不需住宿费,因此,赵某的家属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可以这样计算:
  
  1、医疗费:7000元
  2、术后营养费:50元
  3、陪护费(护理费):2人* 3天*60元(月收入1800元)
  3、丧葬费:4000元(依实际发生额计算)
  4、交通、住宿费:凭据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18年*2280元(北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6、精神损害抚慰金:6年*8960元(北京市居民2001年平均生活费标准)
  
  上述费用共计:元。
  
  三、如何进入诉讼程序?
1、 到医院请求封存病历。
2、 拟写起诉状。
起诉状中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和住址。原告应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是赵某的儿子或妻子。写明被告(给赵某施行手术的医院而不是施行手术的大夫)的住址、法定代表人。并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即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 准备证据材料。
新的证据规定实施后,原告无须就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提供证据,但必须就诉讼请求的依据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下列证据材料:
(1) 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包括:医疗费、术后营养费收据、赵某儿子与儿媳的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及误工证明、丧葬费的实际支出票据、赵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赵某的妻子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2) 医院出具的赵某死亡证明。
(3) 赵某的入院证明及能证明其在本院进行了手术的证据(如:术后病理检验报告单)。
4、到医院所在地的管辖法院递送起诉状(即“立案”)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诉讼费,赵某的家属请求赔偿 元,需缴纳诉讼费 元。
至此,当法院受理本案之后,赵某的家属就可以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了。至于赵某最终是否能获得院方的赔偿,将取决于医院方如何证明自己在本案医疗行为中无过错或者虽然有过错但不是造成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这一点,将要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医院方将会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最后由法院来进行裁决。
  • 上一篇文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

  • 下一篇文章: 手术后左卵巢“失踪”上海女患者告上法庭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没有任何文章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