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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院,少年的双眼竟被抠去……   3星级
在医院,少年的双眼竟被抠去……
[ 作者:佚名     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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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名12岁的少年,因为心理异常住进一家安定医院,住院第三天的深夜,由于医院医护人员的过错行为,一双明亮的双眼竟然被人活活地抠瞎了,由此引发了一桩罕见的伤害索赔案。不久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少年张鹏各项费用98万元人民币。现赔偿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灾难从天而降
  
  12岁的张鹏是天津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从小酷爱足球,人长得又高又壮。据张鹏的妈妈讲,张鹏原来是个特别听话的孩子,平时不爱说话就爱笑,性格也特憨厚,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很喜欢他。2000年下半年,由于发生了一些小事,平日不爱说话的张鹏话语比平日明显增多,自行车也是骑得飞快,这种精神方面异常的举动,引起了家人的注意。2000年11月24日,张鹏的妈妈带着他到安定医院心理门诊就医。没想到这一天竟然彻底改变了张鹏和这个家庭的命运。 当天,张鹏的妈妈交了2500元后,张鹏住进了安定医院。可怕的事情出在张鹏住院的第三天深夜。2000年11月28日凌晨4点多钟,传呼机的叫声将张鹏的父母从睡梦中惊醒。医院通知他们立即赶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带着种种疑惑和不解,张鹏的父母来到了医院,医生正等候他们在一份患者家属手术志愿书上签字。据安定医院解释:张鹏入住医院以后兴奋多语,乱跑乱喊,病情加重。为使他安静休息,27日中班护士于晚饭后将张鹏约束,双手、双脚在床上。28日凌晨,与张鹏同病房的一名患者奔到张鹏床边,双手向张鹏的双眼抠去,致使毫无反抗能力的张鹏右眼球脱离眼眶,左眼球严重撕裂伤。 张鹏受伤后不久,该重点病房护士返回病房,即发现张鹏双眼被伤、流血……护士马上通知值班主任和大夫,医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张鹏紧急救治后送到眼科医院,后又被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在第二天上午的手术中,医生建议摘除双眼,在张鹏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将张鹏右眼球摘除,保留左眼球,左眼进行了缝合,但已无救治余地。手术后,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鹏右眼球摘除,左眼球萎缩,塌陷,双目失明,构成一级伤残。 抠眼事件发生之后,安定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组织抢救并担负了医药费用。在张鹏做完眼部手术,眼伤稳定后,安定医院又将张鹏接回继续治疗,并腾出一间治疗室给张鹏作单人病房。另外,考虑到张鹏的父母已经下岗多年,生活比较困难,院方每个月暂借2000元作为生活费。
  
  那么,当时医院的值班护士哪里去了﹖在医院提供的《关于患者张鹏被伤害经过情况》材料中提到:“本事件我们认定,时间发生在当天28日凌晨一点半到两点一刻左右,重点病房护士没有按规定做到离开所在岗位应委托其他护理人员照看,应视为脱岗,患者张鹏被同室另一名患者严重伤害的事件,院方负有责任。”据此,张鹏父母认为,是由于该医院24小时设护士看护的重点病房护士脱岗失职,才造成了这一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
  
  考虑到医院的责任、张鹏所受到的伤害和今后治病、生活等所需要的费用,张鹏的父母向院方提出经济赔偿问题。但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很大,难以达成一致。最后双方均表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双眸价值几何
  
  2001年5月,张鹏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安定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张鹏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八项计3228859.50元;另外,赔偿张鹏父母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安定医院承担今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01年7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伤害赔偿案。庭审中,张鹏及其父母通过其代理人对赔偿数额进行了修改,减少了11万元左右,即使这样,索赔额仍达300余万元。而医院方对索赔额提出的看法却是30万元左右。如此,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数额相差10倍,这使得庭上交锋异常激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对该市“人均生活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及按市高级法院相关规定的赔偿年限认识不一。被告方认为年限应为20年,每年5852元;而原告方却认为年限应为62年,每年8141元。由此,产生了数额计算的巨大差异。 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堪称国内司法界罕见案例。从现有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与之完全适用的规定和条款。目前,我国还没有由最高法院制定的统一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内各地方、省市规定标准也不一样。到底,一双少年的双眸价值几何?依据的赔偿基数和标准是什么?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密切关注。 2001年10月,天津二中院该案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因患精神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即与被告形成了医护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张鹏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责任,但由于被告医护人员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张鹏眼睛残疾的严重后果,并由此而致张鹏精神上的痛苦,对此,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基此,法院对张鹏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张给予了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张鹏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4.370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万元,合计人民币8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53元由被告承担。 终审获赔98万
  
  一审判决后,张鹏及其父母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不足以补偿张鹏因被安定医院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鉴于张鹏父母下岗多年,家庭生活困难,天津高院决定对这起上诉案件实施司法救助,准许30396元的诉讼费予以缓交。
  
  天津高院受理此案后,组成了由刚刚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天津市劳动模范”称号的青年法官张勉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 2001年12月和2002年1月高院分别开庭,就案件相关诉讼请求进行了认真调查审理。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依然在于认定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的年限、精神损害及其他各项损害赔偿数额上,而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受教育费没有争议。
  
  而据天津高院调查,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算基数应当为天津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6121元,参照有关规定应当按照27年标准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对上述各项费用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2002年4月,在经过合议庭报高院审委会研究后,天津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除维持了一审判决中部分事项,又将医院方将给付张鹏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作了相应调整增加,由一审的27万元,提高到43.2万元。这样,张鹏一方获赔总额达到98万元,较一审有了提高。
  
  休庭后,张法官表示,由于作为赔偿依据的有关规定的适用,该案一审判赔偿并无不当。
  
  二审时,法官对张鹏在受到伤害时年龄尚小,该侵权行为侵害情节及对张鹏精神伤害后果均很严重等特殊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考虑,高院审委会经审慎研究,特别在该案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作了一般性的突破。这在天津的审判实践中已属罕见,较大程度地保护了弱者——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张法官表示,“入世”前后,中国司法改革的力度会越来越大,一批批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相继制定、修改出台,相信包括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标准等更为科学的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也在这个范围内。
  
  张法官认为,中国“入世”后,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加大力度,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较之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应更受重视。在中国司法制度力争尽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司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是司法制度进步的基础和前提。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医院一直没有支付给张鹏赔偿款。今年6月,张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多次协调,目前,天津高院二审判定的赔偿数额近百万已基本到位。
  
  然而,获得了二审判定的赔款,张鹏就能重新拥有光明的未来吗?从某种角度讲,正如某权威医院医生分析,由于年龄尚小,他现在还不大懂得失去眼睛对自己一生的意义,以后长大了,难免没有心理病态。
   
  我们祈盼,当张鹏长大了的时候,会有比今天更明亮的阳光照进他的心田。
  
  闫律师有感:
  事故本身无可争议,医院确实存在失误。精神抚慰金高达43.2万元,虽未尝不可,但远远超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由此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保护医院利益有款条款得不到实现。该案是否影响到整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我们将试目一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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