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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存机会丧失”而诱发的赔偿
因“生存机会丧失”而诱发的赔偿
[ 作者:
欧阳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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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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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本来存在存活的实质可能性,但由于医生的过失而导致了病人的死亡,那么该病人可以得到赔偿,这叫做“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但无论是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这种诉讼形式是否可以付诸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下面这个案件中,法官肯定了这种理论。但统计学上的可能性能否作为断案依据,这还将引起争论,也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和研讨——
6岁女孩在痛苦中死去
6岁的江莎家居湖南省邵阳市零件厂附近,就读于双清区双坡小学学前班。2001年4月15日,她在家门口附近与几个同伴玩耍时,被一恶狗咬伤左手中指。稍后,她被母亲带到邵阳市零件厂医务室(由刘明负责经营)诊治。刘明诊视伤口后,让江母用自来水冲洗伤口,然后给江莎注射了一支狂犬疫苗,并另开了四支狂犬疫苗,嘱伤者分四次前来注射。5月21日上午(注射狂犬疫苗第四针后),卫生防疫站来双坡小学为学生接种卡介疫苗(三天前已注射了PPT试验针,江莎的试验结果为阴性),江莎接种了该疫苗。下午,江莎因头晕、发热,一直伏在课桌上。放学后,江母带江莎到刘明处问诊,刘明检查后疑该症状系接种后的特殊反映,遂在江莎被狗咬伤的地方涂碘酒消毒。5月22日,江母带江莎到学校反映情况,学校认为应与卫生防疫站联系,并当即向卫生防疫站通报了情况。5月22日、23日,江莎三次到刘明处就诊(体温39摄氏度),刘均给予退热处理。5月23日,卫生防疫站的医生经检查后见病情严重,建议送江莎去大医院诊治。5月24日10时,江莎到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出现流涎、怕光、怕风等症状,医院遂抽骨髓进行检验,经会诊后确诊为狂犬病。24日21时,小江莎经抢救无效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四个叫屈的被告
事发半个月后,江莎的父母将卫生防疫站、零件厂、刘明、双坡小学诉至了法院。
江莎的父母认为:江莎的死与接种狂犬疫苗和卡介疫苗的操作不当有因果关系,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52359元。
零件厂未答辩也未派人参与诉讼。
双坡小学觉得很委屈:1.打预防针是原告签字同意的;2.原告在接种卡介疫苗之前从未向学校提及江莎被狗咬之事;3.能不能打预防针是医学上的事,具体由卫生防疫站负责组织实施。因此,江莎的死与学校无任何因果关系。
卫生防疫站认为:江莎死于狂犬病,与接种卡介疫苗无关。
刘明认为:我对江莎用药,不论是注射狂犬疫苗,还是退热、消炎,均是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的,没有任何过错,与江莎的死亡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
2001年8月29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没有证据证实江莎的死与四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庭暂未作出判决。
2001年11月5日,应原告申请,邵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鉴定结论:1.江莎死于狂犬病。2.卡介苗接种与江莎死亡无关。3.犬咬伤后,有以下几方面处理不当:①伤口处理不妥;②未注射抗狂犬病血清;③狂犬疫苗接种程序不规范。4.狂犬疫苗进货渠道不规范。
2002年4月29日,法院判决:江莎死亡赔偿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34080元,刘明赔偿13632元,零件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卫生防疫站、双坡小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明不服,以邵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不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鉴定资格与职权为由,向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江莎的父母则以《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来抗辩。2002年7月中旬,刘明撤回上诉。7月下旬,刘明支付了大部分赔偿金。
能否依统计学上的可能性来断案?
据邵阳市卫生防疫站统计,该市2001年因狂犬病死亡的59人中,有80%的人都曾注射了狂犬疫苗。为何注射了疫苗还会死亡,疫苗达不到质量和剂量要求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医学发达程度对部分严重的感染者暂回天无力是另一重要原因。
据此,本案在事实上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江莎被狂犬咬后感染已很严重,不论是否及时得到正规的治疗,均无存活的可能性;另一种是,江莎被狂犬咬后感染尚不严重,救治得当将导致生存。但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江莎死亡是由于她的疾病,还是由于医者的过失?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那么,可否依据统计学上的可能性来断案呢?有法官和学者认为,只要医者使病人丧失了生存机会,那么这种机会利益的丧失就应该得到补偿,而不论这生存的机会是51%还是49%。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生存机会丧失的补偿是基于一种统计学上的可能性,在审判中使用可能性和统计学上的数据作为证据将令人迷惑,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可能性而判令赔偿。居中的观点认为,如果病人生存的可能性是51%,而医者存在过失,那么病人可以得到赔偿;反之,病人生存的可能性低于49%,即使医者存在过失,病人也得不到赔偿。因为是疾病导致了死亡,而不是过失导致了死亡。赔偿必须有占优势的证据,如果死亡是疾病所致而非过失所致,那么就不应存在赔偿。
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采用统计学上的可能性作为依据,将导致不同的结论。本案中,法官采取了折中的方法,令被告承担了40%的责任。但前述分歧还将继续下去,这映射出法学的博大精深,也无形中加重了司法者那份沉甸甸的责任:法官是利益的平衡者,其科学合理地界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助于公正、公平,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有助于各行各业的规范和繁荣。由此看来,司法者精英化、职业化已是时代的呼唤。
因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由于治安状况恶化等诸多原因,市民们养狗成风。从邵阳市卫生防疫站统计的数据来看,其2001年月销售狂犬疫苗6000人份,如果考虑到一些人被狗咬后未注射狂犬疫苗这一因素,那每年被狗咬伤者接近10万人,占该市700万人口的1.43%,这是一个吓人的数字。政府、居民、社会各界应对此有足够警醒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如变革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实行养狗登记、养狗限制制度等。
据卫生部4月11日召开的关于传染病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字,2001年全国报告狂犬病死亡数862例,病死率高达95.88%,高居传染病之首。正因为如此,卫生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疫苗只能由卫生防疫部门逐级分发,其他单位不得经营。但是,一些医药公司和个体诊所违规经营狂犬疫苗的现象大量存在。据了解,被狂犬咬伤后,只要及时到卫生防疫站处理伤口,注射够剂量、质量有保证的疫苗,并视需要使用血清、干扰素等药物,就能有效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可以说,一些个体诊所的不规范使用狂犬疫苗,的确加大了狂犬病的死亡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判令此类医者对患者进行赔偿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最后,笔者建议政府加大对疫苗的管理力度,也建议市民被狗咬后应及时到卫生防疫部门而不要去个体诊所注射狂犬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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