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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博士被判无罪
医学博士被判无罪
[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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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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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深圳美容致死一案,曾引起全国不少媒体的关注,一时间报刊上“庸医杀人”、“妙龄女命丧手术刀下”之类情绪化的标题赫然在目,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受害人及家属。
该案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 1999年5月20日,这桩轰动全国的医疗事故案开庭审理。但几个月之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却向法院撤销对本案被告人的指控。检察院为什么撤案?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
一、 案情:
被某些媒体指责为“庸医”的周晓天,现年44岁,中山医科大学毕业的医学博士,系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998年1月4日,周晓天在医院接待了前来求医的26岁的女青年刁春晶。刁小姐感到自己的脸形过长。要求通过整形手术把长脸改短些。周晓天对她检查一番后,认为她患有长脸综合症,并介绍说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颔面外科教授、博士后归来为其做改型手术。刁春晶一听由名医主刀,即表示同意。经请示主管副院长同意,美容科从北京请归来教授来深圳做手术。
l月4日至9日,医院美容科为刁春晶作了术前常规检查,各种指标均正常,可以接受手术。l月9日周晓天及麻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张娟与习小姐进行术前谈话,交待了术前绝对禁食等注意事项以及术后可能出现呕吐、误吸窒息等并发症问题,还要求她通知家属来签手术同意书。刁小姐以保密不便告诉家人为由,就自己签了字。 l月11日上午,刁春晶按约来到医院,交纳了1.2万元押金。上手术台之前,北京来的主刀医生归来和麻醉师张娟两次询问刁小姐术前是否吃过东酉,刁回答:‘’你放心,我连水都没喝一口,”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手术约于13点10分开始,患者全麻后,归来主刀作下额截骨整形手术,周晓天任助手。手术过程顺利,麻醉平稳,15时许结束。手术后不久,刁春晶即清醒过来,麻醉师按常规清除呼吸道分泌物,经检查呼吸道无分泌物后拔除气管插管,以绷带包扎。15时30分,周晓天等亲自把患者送人妇科病房并开了术后医嘱,为以防万一,在床边准备了负压吸引器,又吩咐两位美容科医生注意观察患者。
16时10分,周晓天与归来又一次来到病房察看,见患者没有异常情况。两人即去黄田机场,由周送归来回北京。18时前,周回到医院,见患者手指口腔示有不适,他即用吸引器为她抽吸口腔内容物30毫升,患者点头示意好转。16时20分,护土发现病人气促,抽吸口腔内容物并推来氧气筒让她吸氧,患者又觉舒适了。
18时30分,周晓天又来到病房为患者吸去口腔内容物,量不多。约18时40分,患者突然烦躁起来,呼吸困难、发组,牙关紧闭。周晓天立即解除包扎并置开口器,同时请来内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外科的医生一起抢救。18时54分许,气管插管成功,但患者呼吸、心跳先后停止,20时死亡。
1998年2月23日,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对该事件立案侦查,3月2日对周晓天监视居住,次日改取保候审。
二、 鉴定结论—— 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刁春晶美容手术死亡之后两天,深圳市卫生局医政处委托中山大学法医系和深圳市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证实刁春晶系因吸人胃内容物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窒息死亡。胃及气管内容物镜下来见食物残渣,但见到大量脂肪球。 2月18日,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青竹事故。并认定周晓天有“私收医疗费用”的行为。周晓天对市级鉴定不服,遂向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月8日,省级鉴定认为习春晶死因明确,系因呕吐误吸人胃内容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胃及呼吸道内容物镜下见大量脂肪球,考虑为术前曾进食流汁饮食所致。”鉴定又认为“虽然医生曾嘱咐病人手术前禁食,但病人未住院,在无监控的情况下,术前禁食医嘱未能很好执行,胃内容物过多,增加引起全麻手术后呕吐的机会,以及绷带包扎张口受限,致使呕吐之胃内容物返流人呼吸道引起窒息。”“另外,周晓天经验不足”,把病人放人“非专业的妇科病房缺乏抢救设施,医务人员缺乏抢救经验”。“主管医师周晓天在病人的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违反了规章制度,“麻醉师张娟对未住院无监控等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施行手术,违反了手术常规。”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周晓天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张娟和归来为次要责任人。
自我国刑法新设“医疗事故罪”后,司法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被认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就构成刑事责任。”深圳市级鉴定作出后的第6天,立即由侦查机关立案,对周晓天等3名医师以重大刑事案作出了拟呈捕的意见(后定为取保候审)。周晓天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侦查一度中断。省级鉴定一出,又对周恢复侦查,稍后对张娟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前往北京找归来进行调查。
与此同时,深圳市卫生局决定开除周晓天的公职。周晓天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诉,不予受理;向法院申诉,也不予受理。由于极度焦虑,年富力强的汉子已头发花白。张娟亦不能接受一级责任事故的结论,患了精神分裂症,这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再也不能站在手术台前了。
三、 激烈的法庭辩论
1999年5月20日,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就福田区检察院对周晓天提起的医疗事故罪一案公开审理。本案引起了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望本案的审理能给处理医疗纠纷的立法提供有益启示。审判大厅座无虚席,除刁春品家属和新闻记者外,还有不少医生赶来旁听。中国医事法学会秘书长吴崇其也专程从北京来法庭旁听,旨在把本案作为医疗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来研究。
被告人周晓天的辩护律师是南京利德律师事务所的张赞宁。张赞宁系南京铁道医学院人文社科系法学副教授、医事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从医20多年,这位既懂法又懂医的律师,在长达10个小时的庭审中,发表了万言辩护词,为周晓天博士作了无罪辩护。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有医疗事故罪的唯一依据。辩方认为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结论之间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双方围绕这份鉴定书激烈争论,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其一,病人未住院是否可作全麻手术?
控方认为,麻醉师对未住院无监控禁食的病人施行全麻,违反了麻醉工作制度。
辩方认为,关于门诊手术可否作全麻问题,《现代麻醉学》明确称门诊麻醉主要有部位麻醉与全身麻醉,身体健康者完全可做全麻。刁春晶术前检查属健康者,本人自述对疼痛高度敏感,估计局麻效果不好,医生决定全麻,且整个手术时间未超过2小时,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其二,医生经验不足与病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控方认为,周晓天经验不足,对这次手术的预见未能充分认识.
辩方认为,由于是新开展的治疗项目,“经验不足”也许确实存在的。正因为经验不足,所以周晓天才在征得了院领导的同意后,请来全国著名的颔面整形外科专家、博士后、教授归来大夫来深圳参加手术。这就弥补了自身的不足,这对病人来说也是很负责的,不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事实证明这次手术做得非常成1功。所以,所谓“经验不足”无论如何与病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其三,医生是否违反多种规章制度?
控方认为,主管医师周晓天在病人的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中违反了多种规章制度。
辩方对此感到莫明其妙。法律意义上的违反或者违章,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若要指控某人违反了章规,必须具体指出违反了什么章规乃至第几条第几款,否则就是强压在他人头上的不实之词。辩方从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两方面列举了大量事实,说明被告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没有任何违反院纪院规和医疗规章的行为。病人死于医疗意外 张赞宁律师向法庭指出,本案先后产生了三个鉴定, 他们在对事实的认定上,事故产生的原因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死因上,省级鉴定是认为“误吸胃内容物”及“未办住院”、“经验不足”、“违反多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市级鉴定则认为是“手术创口出血、血肿”,“舌根后坠”,“未用骨蜡止血”,“下颌包扎同定限制病人张口”等原因造成。中山医大和市检察院的法医鉴定又认为“手术创口,未见周围软组织有局部出血”,“未见神经损伤”,‘’故可排除手术创口出血形成血肿压迫呼吸道引起死亡”。
辩方不同意控方关于三个鉴定没有根本矛盾的说法。省级鉴定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结论,表明其对法医鉴定结论是基本否定。市级鉴定与省级鉴定结论虽然一致,但对死因的认定上又与省鉴定和法医鉴定不相同。正是由于这三份鉴定对病人的死因认定都不一样,所以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
那么,刁春晶的直接死因何在?张赞宁律师指出,其实在起诉中已有充分的肯定:‘冰山医科大学法医系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刁进行了厂解,证实了系因吸人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障碍引起窒息死亡一;“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习的死咽明确,系因误吸人胃内容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既然是“误吸……致死”,这就充分证明了习的死亡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直接造成的,因此也就不能认定“医疗事故”。
控方强调,虽然刁没有遵守医嘱私自进食,但周晓天没有监控她禁食,手术前也没检查她是否进食,属于失职行为,要对死亡后果负责,辩方反驳,如此观点是对医生的苛求。作为接受手术的患者,刁春晶有义务遵守医嘱,配合治疗。但她若不履行病人的义务等,医生也无法强制约说她。且不说她未住院,就是住了院医生以不能回看管犯人一样保证她不进食.上手术台前,她对医生一再询问答道:“归教授,您放心,我连水都没喝。”据医学资料表明,麻醉下反流的发生率是4一26.3%,其中有62--76%出现误吸,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刁春晶隐瞒进食导致全麻误吸,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力回天,纯属医疗意外。
四、 庭审引出的两则思考
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休庭时旁听人员在法庭外竟然也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张赞宁律师在庭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有两个问题仍处于法律盲点.如何正确认识它们.对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罪、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1、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是否等同于医疗事故罪?
张赞宁指出,我国从来就没有只要认定“一级医疗责任事”就构成了刑事违法的司法解释.把两者划等号是完全错误的。这样做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扩大了医疗事故罪概念的外延。有人认为,只要符合刑法条文所讲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这是对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误解。若按这种理解,那么凡是被定为医疗事故的,包括三级技术事故,岂不都可以构成犯罪了吗?这样医疗事故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就没有任何界限了.刑法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表述,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均是“违反......规章制度’”,而没有严重违反--- ---规章制度”的表述。唯独对医疗事故罪表述为“严重不负责任”。可见,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界定,相对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职业犯罪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医疗行为的不可预测性及有更大的风险性。
2、 医生预见到不良后果可以不做手术吗?
张赞宁认为,医生治病救人是一种职务行为。一般的民事行为(即非职务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既然预见了,就可不去做。但职务行为则不然,它是已经预见到了也必须干,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每例手术或大或小都有风险,但是越是危急、风险越大的手术,医生越是要上,而且容不得你有上点迟疑。“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对其他过失行为可以成立,对职务行为则不适用,医生不能因为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的职责。 五、法律毕竟是法律
正如有关人士评述所说,刁春晶年仅26岁,正值享受人间乐趣和大干一番事业的美好时光,好端端的却因做美容手术而身亡。一朵娇艳的鲜花过早的凋谢了,有谁不感到莫大的惋惜,有谁不寄以莫大的同情。这也是舆论一边倒,众多传媒纷纷指责医生无能的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媒体报道渐渐转向探讨手术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显示出尊重科学的姿态。庭审之后,对本案的报道转为客观了。由于媒体的紧追不舍,福田区法院一时成了社会的焦点。 1999年10月18日,周晓天电告在南京的张赞宁律师,说他从艰难的官司中解脱了,深圳市检察院已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现在医疗官司越来越多,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我作为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为此感到高兴。’”张赞宁对采访的记者如是说,“每个病人都希望医生能手到病除,妙手回春,而且不允许失败。然而再高明的医生,他也毕竟是人而不是神。”’
“须知,医学是一门相当复杂的科学,对人体这个‘机器’的修复,比任何卫星上天更为复杂。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不允许失败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既然可以允许卫星发射失败,为什么不能允许医疗失败?” “所以,我要呼吁新闻界和司法界,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医务人员的失误。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和处理,切忌以感觉代替科学,以感情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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