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无数的病人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仪器和植入人体的替代品,然而由于产品缺陷,同样可以对病人造成伤害。产品缺陷损害的病人很可能诉讼产品生产者,但是一些被告确是进行植入术的医院。根据侵权法注释402A的理论,很多这样的案件往往依严格责任索赔。问题是医院承担严格责任,其前提必须是医院作为“销售者”而出售医疗装置。现介绍最近由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原告于1991年在被告医院做全膝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由被告提供。1993年原告自觉膝部疼痛比术前明显,他的医生认为人工关节有缺陷,同年再次手术,取出原人工关节植入新关节。原告起诉书称,被告因出售有设计缺陷的人工关节而使其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况,被告应负严格责任。被告以其不是产品销售商作为免除严格责任的条件。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不是商业性经销假体装置,同意被告的免责请求。 原告上诉,法院特别提到了402A的规定,即因产品缺陷致使用者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况,其销售者应负严格责任,且销售者是以商业行为经营该产品。然而,本案被告仅是提供服务,不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证据,不应承担责任。本案要求法庭明确,作为提供缺陷假体的医院是假体装置的“销售者”,还是仅仅提供的专业服务。尽管法庭接受了以严格责任诉讼的案由,但同时意识到该主张在理论上也是有限的。严格责任不能扩大化,例如,建筑师和施工承包商对建筑材料造成的建筑缺陷,可以说成是他们共同从事并给予的一种服务,而不应承担严格责任。另外,大多数判例认为,医疗部门提供的缺陷假体主要体现的是服务,其对假体装置的储存也仅是以服务为目的。依此,法庭拒绝原告提出的区别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法律假设。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是物品买卖关系,销售者通过商业活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从而以获得货款为目的。相比较一名病人,进医院不是购买人工假体,而是得到治疗并希望病情痊愈。忽视产品附属特性与用于手术治疗和其他医疗服务需要的关系,必然医疗装置体现为市场销售。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派生出销售人工膝关节,除人工关节外,原告还给付了住院、手术、治疗、病理检验、EKG和麻醉等费用,很显然原告进入被告医院不是购买人工关节,其所获得的医疗服务包括膝关节置换。总之,医疗行为与产品销售具有本质的区别,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并进行假体植入,不是从事商业销售责任,法庭同意被告免责的请求。(作者系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医技术室主任、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所长、副主任法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