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执行农村私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案件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 强制执行将造成被执行人居无定所。《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农民将其住房用于抵偿债务后,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害集体利益。农民建造住房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故用作抵押物的房屋担保金额不仅包含房屋本身价值,亦包含宅基地使用价值,债权人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进行处置,则损害了宅基地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利益。鉴于目前农村中以私有住房用作抵押贷款的现象较多,该院建议金融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担保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崇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