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律师由闫律师承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位置:
聊城律师
>>
民商专栏
>>
民商综合
>> 正文
当前没有通告!
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判离的吗?
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判离的吗?
[ 作者:
闫律师
来源:
聊城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文章录入:
Admin
]
【字体:
】
应当承认:这个说法有一定的代表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所有民事案件数量中的比例高达50%以上的现象高居不下。但对一方当事人初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伯,人民法院以“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不予叛离的情况确实占有一定比例。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1、夫妻感情破裂的界限难以认定。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司法实践中,婚姻双方由于 受社会地位、知识层次、年龄、职业、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夫妻感情状况常常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中,审判人员虽进行大量的调查了解,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时仍难以作出一个确切的定论,为慎重起见,故暂时不予判离。
2、有些当事人不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的真正涵义,且由于是初上法庭,不了解审判程序的举证要求,因而不能准确表述和列举“破裂”的理由与证据,故极易被审判人员以“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判离。
3、随着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日趋复杂,有些当事人的离婚并非是由于“感情”的问题,而是试图通过离婚解决诸如在分房、躲债、逃避计划生育问题上遇到的麻烦,一量有此“假离婚”之嫌,审判人员也不能不更为慎重从事。
4、有些当事人提出离婚,确属未经过慎重考虑,一时头脑发热,对于这种情况,即便是另一方有明显过错,审判人员一般希望通过当事人能在所在单位、亲朋好友的劝说和帮助下重归于好;另一方面也是给有过错的一方一个改过的机会。
5、不排除人别审判人员为了加快办案进度,怕麻烦,故对一些“吃不准”的案件,或较为复杂、处理起来双较繁琐的案件,一纸“不准离婚”一判了事,图个省事。
因此说,初次离婚,“十判九不离”有一定的依据,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
上一篇文章:
论购买商品预售房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下一篇文章:
婚姻法专家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5篇热点文章
没有任何文章
最新5篇推荐文章
供用电设施产权及其分界点...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本站
版权申明
联系站长
友情链接
在线留言
与我同在
Copyright© 2006-2007
聊城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