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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
诉讼风险告知
[ 作者:
Admin
来源:
聊城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文章录入: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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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一审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2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5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
6
、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未按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甚至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9
.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甚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0
、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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