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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
银行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
[ 作者:
Admin
来源:
聊城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文章录入: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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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几乎没有不曾聘请过律师的银行,但有的银行聘请律师时却存在误区,笔者认为银行聘请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即使预计败诉也应请律师
在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认为贷款已过诉讼时效,贷款资料不全,存取款时出现差错而银行监控录像并未开启等情况下,不少银行觉得反正赢不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常常派几个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事实上,律师在受托担任代理人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条件,通过提出相关异议、适时上诉或申诉、促成双方庭前和解、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使其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从而把银行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律师的服务范围非常广,不应有了官司后才请律师
随着银行经营范围的不断拓宽和我国经济、金融法制的不断健全,律师的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转向可以服务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可以受托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订立及变更经济合同、参与项目谈判等等。通过律师参与银行的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律师不是“外人”,不应对律师保守与诉讼有关的“商业秘密”
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有的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律师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还会使其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银行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的结果。
授予律师的代理权限应“职责分明”
通常情况下,律师的委托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时律师的权利有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时律师的权利有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权,进行合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权。因此,银行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写清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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