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项目及数字标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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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项目及数字标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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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光瑜
来源:聊城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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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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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残者、护理人员(不超过2人),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不超过3人),使用本栏标准 | 误 工 费 | 有固定收入的 | 非农业人口误工费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减少的数额及项目为准,不超过元33.21元/日 | 农业人口的误工费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9.36元/日) | 无 固 定 收 入 的 | 农、林、牧、渔业 | 14.79元/日 | 金融、保险业 | 26.31元/日 | 采掘业 | 27.24元/日 | 房地产业 | 18.85元/日 | 制造业 | 15.15元/日 | 社会服务业 | 17.43元/日 | 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 | 26.62元/日 | 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 21.44元/日 | 建筑业 | 19.29元/日 | 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 | 19.54元/日 | 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 | 17.06元/日 | 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 | 22.70元/日 |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 | 25.08元/日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 19.13元/日 |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 | 11.96元/日 | 其他行业 | 15.81元/日 | 注:适用本栏标准,须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入卷为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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