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融资相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募形式,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其向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范围内发行股份或债务的融资方法。 特点: (1)、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 (2)、其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 (3)、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 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8条,《证券法》第10条之规定。 (1)、特定的对象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组织或企业和特定的公民。且其有相当的商业经验和预测投资风险、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也能够了解掌握融资者的经营信息的主体。而不是通过公开宣传、招揽,向不特定的人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或债券。 (2)、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有限责任公司私募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不得以到期还本付高息的借贷方式,非法向不特的多数人融资。否则就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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