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律师由闫律师承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联系站长
 
 位置: 聊城律师 >> 企业专栏 >> 企业法务 >> 正文 当前没有通告!
  私贷公用”纠纷的法律适用   3星级
私贷公用”纠纷的法律适用
[ 作者:秦金传     来源:水城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文章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
    “私贷公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所贷资金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现象。企业经营形势好,及时偿还了贷款,双方相安无事,然而一旦经营亏损或人事变迁,不能归还,当事人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指责,甚至会诉诸法律,对簿公堂。认真研究“私贷公用”纠纷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适用,对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私贷公用”现象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贷款人、借款人、用款企业,那么他们相互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
  
  1.用款企业与借款人之间是委托合同中的代理法律关系。
  
  2.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
  
  3.用款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随着客观事实的不断变换而有所变化。
  
  (1)用款企业作为委托人自动介入后,与金融机构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2)用款企业作为委托人介入,并被金融机构选择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时,与金融机构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3)用款企业没有自动介入或介入后没有被第三人选定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则用款企业没有直接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义务,双方构不成借贷法律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双方构不成任何法律关系。
  
  二、“私贷公用”纠纷在实体法上的适用
  
  通过对“私贷公用”现象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借款人与用款企业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因委托人即用款企业的自动介入,和金融机构得知披露的代理关系选定用款企业为相对人时,用款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法律关系,既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借款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具体实体法的适用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请求,结合程序法的适用再行论述。
  
  三、“私贷公用”纠纷在程序法上的适用
  
  “私贷公用”纠纷在程序上怎样设置诉讼主体呢?笔者认为,要以原告起诉状本身设置的原、被告主体为基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再调整诉讼主体,同时适用实体法作出裁决,现分类论述如下:
  
  1.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分以下两类情况处置。
  
  (1)不发生委托人即用款企业自动介入的情况,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与用款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不明知,应判决借款人败诉,履行归还贷款义务。如果贷款以后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披露了用款企业,金融机构又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应支持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2)金融机构知道借款人与用款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且是在签订合同之时知道的,这时金融机构和用款企业之间由合同直接约束,借款人已无还款责任,故应判决驳回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如果金融机构申请追加用款企业为共同被告,并请求用款企业支付贷款本息,法院可追加被告,判令用款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2.金融机构起诉用款企业,分以下三类情况处置。
  
  (1)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之时知道借款人与用款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金融机构与用款企业之间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应支持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判令用款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2)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人与用款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披露了用款企业,金融机构有权选定用款企业主张权利,应支持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判令用款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3)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人与用款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不是因委托人即用款企业的原因对金融机构不履行义务,而是因受托人即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则不构成用款企业直接承担责任的要件,应驳回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如果金融机构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同时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可追加被告,判令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金融机构起诉用款企业和借款人,要求互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没有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在什么情况下互负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借款人和用款企业,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判决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驳回金融机构对另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受托人(借款人)起诉委托人(用款企业)。受托人在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托与用款企业的代理关系,向用款企业追偿贷款,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处理贷款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用款企业要求赔偿损失。
  
  5.用款企业起诉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是有偿的办理贷款事务,借款人因过错给用款企业造成损失的,用款企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办理贷款事务,借款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款企业造成损失的,用款企业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5篇热点文章
     风险投资公司名单
     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
     欠条该怎样写?
     
     最新5篇推荐文章
     企业上市业务简介
     私贷公用”纠纷的法律适用...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